12月21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毒品罪犯买买提明·如孜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罪犯买买提明·如孜验名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买买提明·如孜,男,56岁,无业,新疆维吾乐族自治区乌鲁木齐人,租住广西南宁市广园路某小区。 2005年6月16日上午,买买提明·如孜在广西用268000元人民币向毒贩购买了4块毒品海洛因。当日下午4时许,买买提明·如孜将4块海洛因运到其在南宁的租住处。当日20时许,吉力力·艾则孜、乌布力喀斯木·麦麦提敏2人在买买提明的指使下,携带4块海洛因到南宁江南客运站,准备交给前来接取海洛因的阿布得克拉木巴巴·提孜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4块海洛因共1497.8克。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南宁市某小区内将罪犯买买提明.如孜抓获,并在其租住房内缴获毒品海洛因0.7克及毒品加工工具一批。 本案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买提明·如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买买提明·如孜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07年7月31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核准。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核准执行的第一个毒品犯罪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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