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3.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4.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5.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