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导、监督县、区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3.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县、区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4、领导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5、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