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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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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7-09-07
    1.监督县、区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县、区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直接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假释案件。

    3.对县、区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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