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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无毒社区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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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禁毒办   2007-09-12
 

   (一)"无毒社区"指无毒单位、无毒学校、无毒街道、无毒村镇等。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城、镇以街道和机关、企事业、学校为基本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在创建工作中,对暂住人员。寄住人员以暂住地、寄住地社区为主负责管理,人户分离人员以现住地社区为主负责管理。

    (二)社区内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即为"无毒社区"。

    (三)社区内有吸毒人员的,达到以下七条要求的可以评为"无毒社区":

    1、对本辖区、本单位出现的所有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复吸的一律劳教戒毒;

    2.对戒毒出所人员全面落实帮教措施,帮教率要达100%。现有吸毒人员戒断巩固三年以上(现有吸毒人员不包括出国、户口迁出和死亡的;劳动教养三年和服刑三年以上的;下落不明四年以上的);

    3、帮教对象要有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谈话记录和每两月一次尿检的记录,帮教对象戒毒后要保持没有复吸现象;

    4、对本单位、本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和从外地流入本辖区的吸毒人员情况要掌握清楚;

    5.社区内部要层层签订各种禁毒责任状,并根据帮教对象的情况建立家庭、居(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帮教小组;

    6、辖区常住人口中,无新吸毒人员滋生,辖区内无贩毒和种植毒品原植物现象;

    7、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集中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每年要求进行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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